2010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境內機構對信用狀空額轉現管理問題的通知》,對內地銀行向海外開出外幣擔保融資函實施額度管理。銀行對空額轉現的融資額度不能超過銀行本身凈資產的50%,企業總公司給銀行擔保,銀行給企業境外子公司或關聯公司解決信用狀空額轉現貸款問題,由境內銀行在其限額內開出保函或備用信用狀證為境內企業境外公司提供空額轉現擔保,達到全球授信無須逐筆審批的目的。
2010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境內機構對信用狀空額轉現管理問題的通知》,對內地銀行向海外開出外幣擔保融資函實施額度管理。銀行對空額轉現的融資額度不能超過銀行本身凈資產的50%,企業總公司給銀行擔保,銀行給企業境外子公司或關聯公司解決信用狀空額轉現貸款問題,由境內銀行在其限額內開出保函或備用信用狀證為境內企業境外公司提供空額轉現擔保,達到全球授信無須逐筆審批的目的。